中国气象学会科技进步奖 (科普类项目)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6/4/13 17:47:18  浏览次数:175

中国气象学会科技进步奖(科普类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气象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项目的提名、评审工作,根据《中国气象学会科学技术奖章程》及《中国气象学会科技进步奖评审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气象学会科技进步奖科普类项目(以下简称“科普奖”)是中国气象学会科技进步奖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奖励在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倡导科学方法、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方面成效突出的公开出版物。授奖等级为二等奖。

第三条 科普奖授予在中国气象学会注册的会员单位、会员个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普作品创作团队。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科普奖的评审范围暂限于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普图书及科普电子出版物(以下称科普作品)。

第五条 科普奖的奖励对象:

1.科普原创作品:是指作品所表达的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在国内外还没有其他科普作品将其作为主要表达对象进行创作;或者国内外虽有科普作品对其进行了创作,但采用了与已有科普作品不同的创作手法、表现形式进行创造性创作的科普作品。

2.科普编著作品:是指对其他科普图书、电子出版物等科普载体中的相关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进行创造性的编著,形成独立体系的科普作品。

第六条 下列项目暂不列入科普奖的奖励范围:

1.科普论文;

2.科普报纸和期刊;

3.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

4.国民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

5.科幻类作品;

6.科普翻译类作品。

7. 科普音像制品(音、视频)。 

第三章 提名条件与要求

第七条 政治导向:提名项目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正确的舆论导向,反映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

第八条 出版规范:提名项目在规范性和质量上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及《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相关要求。科普图书的成品质量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品标准;科普电子出版物的成品质量应达到同类产品中的优良品水平。

第九条 核心要求:

1.创新性突出:选题内容填补了某一领域的科普空白或反映了当代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动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易于为大众所理解和接受;科普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有较大的难度。

2.社会效益显著:科普作品已公开出版发行三年(含)以上,或者其内容还被报刊、电影、电视传媒、新媒体等所采用,其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促进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养的提高,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直接或者间接的推动作用,由此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

3.示范带动作用明显:通过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的创新,对相关领域的后续科普作品创作起到带动和示范作用。

第十条 提名科普奖的科普作品应当知识产权清晰,符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科普作品,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被提名。

第十一条 科普奖不得与中国气象学会其它科技奖励同时提名。 

第四章 提名与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中国气象学会科技进步奖科普类项目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三条 候选项目通过以下渠道提名,不受理自荐。主要完成人应是中国气象学会有效注册会员。

(一)单位提名:中国气象学会各会员单位、各专业委员会;

(二)专家提名:院士提名或3名(含)以上常务理事联合提名。

第十四条 中国气象学会科技进步奖科普类项目实行限额提名。

1.每个单位只能提名一项;

2.院士或3名(含)以上常务理事联合提名只能提名一项。 

第十五条 提名材料要求:

1.提名书

2.科普作品样本:提供出版的初版和最新版本。

3.发行量、再版次数证明:由出版社出具的作品发行数量、再版次数的证明。

4.评价或应用的佐证材料:指国内外重要出版物中引用、评价该科普作品的材料复印件,及该作品的内容被其他传播方式使用的佐证材料。

5.被译为其他语种的作品样本:被译为其他语种的科普作品,应提供被译为其他语种作品的样本。

6.有助于科普作品评审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质量证明、获奖证书、书评、读者反馈、网络评价等。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提名书及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定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要求提名者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气象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国气象学会科学技术奖章程》及《中国气象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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