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学会科技进步奖评审细则

发布时间:2026/3/20 15:10:48  浏览次数:381

中国气象学会科技进步奖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气象科技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成果转化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发挥中国气象学会人才和学科优势,承接中国气象局科技成果奖励职能,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提升气象科学技术创新驱动气象事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特设立“中国气象学会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进步奖”)。“进步奖”为“中国气象学会科学技术奖”子奖项之一。

第二条 进步奖是中国气象学会授予获奖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条 中国气象学会科技奖励与人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奖励组织协调工作,审定拟获奖成果。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奖励日常管理、申报、评审等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定条件

第四条 进步奖授予在气象科技研究与开发以及成果应用中取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

(一)解决了气象科技发展中的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在系统集成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实质性进展,为气象科学技术发展、气象现代化建设和气象服务能力的提升提供了坚实的科技支撑。

(二)在气象探测技术、仪器和设备开发方面,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在气象科技研究与开发中,取得对气象业务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性成果,并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范围的推广应用和开放共享。

(四)在气象科普工作中,在科普作品创作、科普技术创新和科普一线实践等方面创新性突出、社会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成果。

第五条 该项科技成果应用两年以上,取得明显的应用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条 进步奖的候选人应是该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气象科技成果实施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气象业务现代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气象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中做出重大贡献。

(六)在气象科学技术普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获取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获取起到重要作用的法人单位,且成果完成者中有本单位人员。

第八条 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40%,具体数目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后确定。每项成果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者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九条 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单位及个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须符合下列标准:国内首创,取得了创新性科技成果,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自主创新成果在总体技术中占重要部分,具有重大应用价值或在气象业务中进行了成功推广应用和开放共享,对推动气象科技进步作用显著,对国家或区域的气象业务服务水平,产生了重大效益。

(二)二等奖须符合下列标准:

取得了重要创新性成果,解决了重要技术难题和业务服务需求急需的实际问题,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成果或在气象业务服务中得到有效推广应用和开放共享,对推动气象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第三章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一条 进步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通过以下渠道提名,不受理自荐。主要完成人应是中国气象学会有效注册会员。

(一)单位提名:中国气象学会各会员单位、各专业委员会;

(二)专家提名:院士提名或3名(含)以上常务理事联合提名。

第十二条 进步奖实行限额提名,每个单位提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项,院士或每位常务理事只能提名1项。

第十三条 提名成果主体工作应在国内完成,知识产权归国内所有,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提名参加进步奖评审。已经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同类科技奖励的,不得提名,已获奖的科学技术内容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四条 同一候选人或者同一科学技术内容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1项基础研究奖和科技进步奖。

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当按规定向秘书处提交提名书及相关材料,并明确提名等级。秘书处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定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要求提名者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十六条秘书处应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及研究成果。提名的所有材料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成果经秘书处公示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提名者或候选人、候选单位以书面方式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批准退出评审的研究成果,如再次以相关科学技术内容提名须隔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负责举荐或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书面评审专家组和答辩评审专家组(不得少于11人且为单数),评审专家组根据相关规则和标准进行评审,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拟获奖成果建议。

(一)书面评审。评审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成果进行书面评审。

(二)答辩评审。通过书面评审的项目进入答辩评审,评审专家组在听取候选成果介绍经答辩并质疑后,最终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提出拟获奖成果建议。在获得赞成票之和超过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成果中,按成果赞成票数排序,按照授奖总数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 40%或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后确定具体数目确定入选成果。

第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审定拟获奖成果。奖励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评审专家组提出的拟获奖成果进行审核,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将审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常务理事会核准最终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中国气象学会向进步奖获奖单位及个人颁发证

第二十一条 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成果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提名者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提名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每项提名成果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原《气象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中气会发[2015]15号)同时废止。


附件2-10科技进步奖评审细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