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大气科学基础研究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发挥中国气象学会人才和学科优势,承接中国气象局科技成果奖励职能,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提升气象科学技术创新驱动气象事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特设立“中国气象学会基础研究奖”(以下简称“基础奖”)。“基础奖”为“中国气象学会科学技术奖”子奖项之一。
第二条 基础奖是中国气象学会授予获奖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条 中国气象学会科技奖励与人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奖励组织协调工作,审定拟获奖成果。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奖励日常管理、申报、评审等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定条件
第四条 基础奖主要授予在大气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大气科学各领域探索性研究方面为首次产生的重要研究成果,或者其科学理论或规律在国内外首次阐明。
(二)该发现在大气科学理论、学说和科学规律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大气科学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五条 主要论文、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六条 基础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文、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大气科学研究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大气科学方面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大气科学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大气科学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七条 基础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40%,具体数目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后确定。每项成果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者人数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基础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须符合下列标准:
在大气科学领域研究中取得突破性、系统性的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大气科学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二)二等奖须符合下列标准:
在大气科学领域研究中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大气科学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第三章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基础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条 基础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通过以下渠道提名,不受理自荐。主要完成人应是中国气象学会有效注册会员。
(一)单位提名:中国气象学会各会员单位、各专业委员会;(二)专家提名:院士提名或3名(含)以上常务理事联合提名。
第十一条 基础奖实行限额提名,每个单位提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项,院士或每位常务理事只能提名1项。
第十二条 提名成果主体工作应在国内完成,知识产权归国内所有,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提名参加基础奖评审。已经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同类科技奖励的,不得提名,已获奖的科学技术内容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三条 同一候选人或者同一科学技术内容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1项基础研究奖和科技进步奖。
第十四条 提名者应当按规定向秘书处提交提名书及相关材料,并明确提名等级。秘书处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定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要求提名者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基础奖的主要完成者及研究成果。提名的所有材料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六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成果经秘书处公示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提名者或候选人、候选单位以书面方式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批准退出评审的研究成果,如再次以相关科学技术内容提名须隔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负责举荐或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书面评审专家组和答辩评审专家组(不得少于11人且为单数),评审专家组根据相关规则和标准进行评审,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拟获奖成果建议。
(一)书面评审。评审专家组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成果进行书面评审。
(二)答辩评审。通过书面评审的项目进入答辩评审,评审专家组在听取候选成果介绍经答辩并质疑后,最终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提出拟获奖成果建议。在获得赞成票之和超过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成果中,按成果赞成票数排序,按照授奖总数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 40%或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后确定具体数目确定入选成果。
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审定拟获奖成果。奖励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评审专家组提出的拟获奖成果进行审核,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将审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常务理事会核准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 中国气象学会向基础奖获奖单位及个人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基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成果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提名者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提名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每项提名成果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原《大气科学基础研究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中气会发[2015]15号)同时废止。
附件2-9基础研究奖评审细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