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学会科学技术奖章程

发布时间:2026/3/20 14:49:23  浏览次数:28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的决策部署,精准对接国务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有关任务目标,奖励在气象领域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发挥中国气象学会人才和学科优势,提升气象科学技术创新驱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调动气象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设立中国气象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学会科技奖”)。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国科发奖【2023】11号)有关精神,参照《国家科技奖励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气象学会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奖项:

(一)中国气象学会涂长望青年奖;

(二)中国气象学会邹竞蒙创新奖;

(三)中国气象学会基础研究奖;

(四)中国气象学会科技进步奖。

以上奖项均制定单独的评审细则,如需调整或更名须经中国气象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议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施行。

本会可接受有关机构或个人委托,承接有关科技奖项,但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流程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会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倡导科学精神和正确的价值导向,实行科学严谨的专家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中国气象学会将从自有资金中出资支持奖励评选的各项事务性工作,奖励经费将通过多种途径筹集。学会科技奖在奖励活动中不收取提名方和被提名方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中国气象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学会科技奖的管理和指导,核准最终评审结果。专门设立科技奖励与人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各子奖项的组织协调工作,审定拟获奖者。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学会奖励的日常管理和各子奖项的申报、评审等具体实施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中国气象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项设置

第六条 中国气象学会涂长望青年奖授予在中国气象事业发展中做出贡献的青年气象工作者,年龄不超过35周岁,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名额不超过5名。本奖属个人奖。

第七条 中国气象学会邹竞蒙创新奖授予在中国从事气象业务和新技术开发与推广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气象科技工作者,以及海外华人中对国内气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气象科技工作者。年龄不超过45周岁,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6名,其中海外华人1名。本奖属个人奖。

第八条 中国气象学会基础研究奖授予在大气科学基础研究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基础研究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须符合下列标准:

在大气科学领域研究中取得突破性、系统性的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大气科学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二)二等奖须符合下列标准:

在大气科学领域研究中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大气科学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基础研究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40%,具体数目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后确定。

第九条 中国气象学会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气象科技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成果转化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须符合下列标准:

国内首创,取得了创新性科技成果,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自主创新成果在总体技术中占重要部分,具有重大应用价值或在气象业务中进行了成功推广应用和开放共享,对推动气象科技进步作用显著,对国家或区域的气象业务服务水平,产生了重大效益。

(二)二等奖须符合下列标准:

取得了重要创新性成果,解决了重要技术难题和业务服务需求急需的实际问题,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成果或在气象业务服务中得到有效推广应用和开放共享,对推动气象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40%,具体数目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后确定。

第三章中国气象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学会科技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单位提名:中国气象学会各会员单位、各专业委员会;

(二)专家提名:院士提名或3名(含)以上常务理事联合提名。

第十一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奖项标准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提名时应征得所有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一旦获奖要接受相关授奖活动。

第十二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学会科技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的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委员、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奖励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建立专家库,奖励委员会负责举荐或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根据相关规则和标准可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评审,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各奖项均可空缺。由奖励委员会负责审定专家评审结果,审定后报常务理事会核准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中国气象学会涂长望青年奖颁发证书和奖金;邹竞蒙创新奖颁发证书和奖金(由邹竞蒙捐助资金支出);中国气象学会基础研究奖和科技进步奖颁发证书。开展授奖活动前秘书处负责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十七条 学会科技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提名的所有材料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章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学会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拟获奖者将在中国气象学会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以真实身份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秘书处接到异议材料后,经审查属于异议受理范围的,将异议内容(不记名)通知提名单位,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初步处理建议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条 秘书处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专家组成员以及奖励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中国气象学会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记录不良信誉;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今后报奖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通报。

第二十二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成果奖励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提名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内容严格保守秘密并签署保密承诺。如有违反保密规定、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取消其今后在中国气象学会的各类评审活动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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